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各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2009年1月30日前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沟通。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指导意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行政裁量显失公平公正,行政管理手段简单粗暴,行政处罚明显失当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合法、公平公正、合目的性和比例原则的贯彻落实,进而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