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议工作组分别与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离退休干部代表座谈,查阅有关资料,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对被评议单位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工作组深入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调研、走访、座谈,听取意见,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评议阶段:
(一)评议工作组对了解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汇总,写出包括评议工作基本情况、对被评议单位的整体评价、需要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期限等内容的初评报告,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提出评议意见,报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
(二)市政协将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评议报告送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经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同意后,由评议工作组召开有被评议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有关政协委员参加的评议大会,向被评议单位通报评议情况。
第十条 整改落实阶段:
(一)被评议单位根据整改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评议工作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政协应及时向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报告和通报。
(三)在评议工作中,如发现被评议单位有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不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由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结报送阶段:
(一)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工作组对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民主评议工作情况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送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垂直管理单位。
(二)召开民主评议总结大会,通报民主评议结果。
(三)评议工作组对评议工作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移交市政协办公室。
第四章 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市政协民主评议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评议工作由市政协党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工作组应做好以下工作: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编制;调查问卷的设制和统计分析;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评议大会的筹备;总体评议意见及领导讲话等材料的起草;民主评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完成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