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六盘水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办通字[2008]92号)
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水城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六盘水市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
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评议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有效方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人民政协工作的精神,促进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有利于被评议单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作风,推动工作;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团结各方、凝聚人心的作用,共同构建和谐六盘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被评议单位是否改进了作风、促进了工作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市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