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主要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等。
第七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县(特区、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二)协调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关系,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矛盾。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四)对抵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予以处理,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提出审计意见。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需要公告审计结果的,按规定程序实行审计公告,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被审计对象审计档案。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应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严重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