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四)对抵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予以处理,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提出审计意见。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需要公告审计结果的,按规定程序实行审计公告,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监督。
(五)建立被审计对象审计档案。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应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严重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存在一般性问题或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较重,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牵头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
(四)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对干部的教育。
(五)依据审计结果,为受到相关非议的被审计对象澄清事实,保护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