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客观性、重要性、谨慎性。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一)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财政收支管理情况;
4、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5、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及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审计评价内容应各有侧重。对党委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侧重评价主要经济任务、财政收支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政府负债情况和执行财经政策情况。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5、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1、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4、内部经济管理控制制度情况;
5、经济发展后劲情况;
6、领导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
(一)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定性评价。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