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办通字(2008)97号)
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水城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
六盘水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考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特区、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和市、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依法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按其职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主要是:
(一)拟提拔或重用的领导干部;
(二)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
(三)群众反映经济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