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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8〕432号)


省外事办: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护照、签证代办费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08]147号)悉。鉴于办理护照费、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08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国家发布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护照、签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因公护照工本费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需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二、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本30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加急费每本40元。

  三、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为每份20元(限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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