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护电力设施
(十二)加强宣传执法。各地要加大电力保护宣传力度,供电公司要充分依靠媒体力量,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乡镇、企业、社区、学校、田头等,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各级政府要在经贸部门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由经贸部门牵头,安监、公安、林业(园林)、规划、城管、工商、检察院、法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大防控体系,依法重点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
(十三)完善涉电建设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凡在电力保护规划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项目,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之前,均需对规划项目和施工作业是否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进行会审。经贸、规划、建设部门在对此类项目和建设活动的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分段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均应通知供电公司参加并参与施工过程监督,提高电力保护事前控制水平。
六、维护电力安全
(十四)实施电网运行实时控制。供电公司要利用护线员及社会电工资源网络,依法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采取人员防范、技术防范、设备防范等综合性措施,及时消除电力安全隐患。所有电力用户都要自觉服从供电公司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十五)开展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经贸部门要定期牵头组织开展供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监督供用电双方建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供电公司对管辖客户的用电设备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供用电安全隐患,经贸、安监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十六)加强电工管理。由经贸委牵头,供电公司及电力行业协会配合,从电工培训、考试办证、建档跟踪等各个环节加强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业务上接受南京电监办指导。各级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电监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电工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七)建立健全电力抗灾预警体系。市、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防灾应急预案,确定当地重要用户范围和应对自然灾害的供电序位。在收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市、县(区)政府要及时启动防灾应急预案,通知供电公司、电力用户做好减灾、抗灾准备。一旦灾害引发严重电网事故,要及时组织供电公司应急抢修。供电、气象、防汛、地质灾害预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能力建设。所有电力施工企业都应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抢修能力。
(十八)加强重要(高危)客户自备电源配置。重要(高危)客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配备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其保安负荷的120%或满足应急负荷需求,相邻企业或单位经经贸、安监、供电公司论证后可共建自备应急电源。由经贸委牵头组织安监、供电公司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一类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在2009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二类用户在2009年12月底前配置到位,三类用户在2010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并督促用户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确保设备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