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8〕117号 2008年10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切实增强全市电力保障水平,促进电力事业与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宿迁实现更大突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电力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宿发〔200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电网建设规划
  (一)超前规划电网。供电公司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需求,按照“保障有力、适当超前”原则,编制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在规划建设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同时,加快建设500千伏电网,确保全市在2010年底前建成2个500千伏变电站或开关站,新增5个220千伏变电站,基本形成以50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的220千伏双环网结构。优先保证开发区用电增长需求,开发区内110千伏变电站应尽可能密布点,采取220千伏变电站和110千伏变电站相结合的方式规划建设。
  (二)严格电网规划管理。电网建设必须先规划,经政府审批后实施。规划、国土部门应加强对电网通道规划和用地的控制,变电站址、线路塔基一经终勘定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三)明确杆线迁移费用分担原则。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积极争取将杆线迁移纳入城乡电网改造项目。凡纳入改造项目的,杆线迁移费用由供电公司负担;暂未纳入的线路首次迁移时,由供电公司承担线路迁移单项工程三分之一的费用,其余部分由要求迁移的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单位或企业承担。单回线路迁移再建时应本着资源集约的原则,按双回或多回标准建设。
  (四)明确电网建设工作主体。电网建设中涉及到的青苗赔偿、通道清理、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等事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发生费用按规定标准由供电公司负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