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市、县(区)联动考核制。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农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考核确认,考核项目同时报市农工办备案,市农工办随机抽查进行确认;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项目,由市农工办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市农工办会同市招商引资考核中心考核确认。
4.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引资单位应及时将招引项目报县(区)农工办备案,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市、县(区)农工办及时组织验收。市农工办对县(区)规模以上农业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逐个考核认定,年终组织相关部门总评验收。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查阅资料。主要是查看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投资协议等相关资料和台帐。
2.实地察看。对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察看,对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逐个察看。
3.综合评价。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出总体评价,计算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分值。
第六条 计分办法
1.对县(区)农业招商引资任务采取百分制考核。市农工办采取月考核、季通报、年终评分办法。任务基本分为100分。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部分,按确定的比例相应加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部分,按确定的比例相应扣分。
2.农业招商与工业招商实绩的折算。为进一步鼓励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直部门及县(区)农业招商引资按不低于1:1.5比例折算为工业招商引资额。对引进境外资金投入农业的,按1:3的比例计入农业招商引资实绩。
3.目标单位农业招商实绩得分=(实际引进资金额÷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数)×目标分值。
第七条 奖罚办法
1.依据年终考核评比结果,设立农业招商引资先进奖、任务完成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
2.没有完成招引1个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且当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县(区)不得参与农业招商先进奖评比。
3.市直部门引进的农业招商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1:1.5的比例记入部门招商引资实绩,凡个人引进的项目计入个人招商引资实绩。
4.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