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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宿办发〔2008〕97号 2008年11月11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三资”开发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宿迁市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的意见》(宿办发〔2008〕7号),特制定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市直部门引进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二条 考核项目
  1.农业生产类项目规模为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农业加工类和三产类项目为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2.农业生产类,包括设施农作物、林业、畜牧、水产品种养及开发,荒滩、荒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等。
  3.农业加工类,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化肥、农药、农膜、有机肥料、农业机械、节水灌溉设备等农用生产物资加工与制造等。
  4.农业三产类,包括兴办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旅游农业、观光农业开发等。
  第三条 确认标准
  1.农业招商项目以客商实际投资额为依据计算农业招商引资额。
  2.融资、垫资、向上争取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等不纳入引资额计算。
  3.项目不重复计算实绩,已有县(区)或单位申报过的项目,其他单位不得再次申报。对同一项目有争议的,双方均不列入考核。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实行引资单位初始登记制。引资单位应在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到县(区)农工办填写《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备案。同时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投资合同、实施方案。市直部门申报落户县(区)的农业项目必须得到落户乡镇和县(区)农工办认可。
  2.实行项目完工验收制。引资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到县(区)农工办填写《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验收申报表》,同时提交申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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