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206号 2008年11月1日)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厉行节约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直单位会议费等公用经费支出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会议费
1.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于会前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主办单位应于会前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会议审批表应包含会议的目的、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及费用预算等内容。
2.市直机关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坚持每月下半月和三月、八月无会制度。
3.大力压缩会期,除有法定期限的会议之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安排讨论,一般不安排住宿,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一般工作性会议不超过两小时。
4.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一律不准超标准和超范围安排食宿,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或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向参会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5.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制度,单位在报销会议费时,应同时提供会议审批表和会议预算清单等附件,作为费用支出的依据。对无会议审批单、超预算开支的费用以及违反规定的费用项目一律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单据应由本人填写,别人代填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一次出差费用不得分次填报。出差期间的餐费、食品费、游览费等均由个人自理,确需因公招待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2.单位确有必要组织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等活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同时要明确活动目的、往返路线和经费限额等。严禁借节假日之机,组织人员外出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严禁借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不按规定办事,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并追究组织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