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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203号 2008年11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月)

  为打造淮海经济区“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工业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08〕99号)和市政府三届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原则
  (一)遵循全省一致的原则。对省政府苏政发〔2008〕78号文件明确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项目(详见附件3),坚决予以取消和停收;对我市现行收费项目中,与省政府明确取消、停收项目性质相近的项目一律免收。
  (二)突出中心工作和工业突破的原则。按照市政府宿政发〔2008〕99号文件明确的对涉及工业企业收费项目的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再降30%的要求,对工业企业尤其是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给予更高的减免优惠。
  (三)总体收费水平最低的原则。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淮海经济区及省内其它市进行对比,对其他市已取消的项目予以免收,对其他市收费标准低于我市的项目予以进一步调降。
  (四)注重程序、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所有拟调整的项目全部反馈相关收费单位征求意见,并注重采纳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调整方案切实可行。
  二、调整意见
  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市政府三届七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收费目录管理要求进行项目归并,项目清理调整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62项,其中涉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7项;收费标准调整降低32项,免收11项(详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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