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体系。
通过5年或更长的时间,逐步建立起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责任,建立起省与市县共同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集中财力重点提高财力性补偿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的标准,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
二、建立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措施
(四)完善财力性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
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调整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办法,重点补偿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点水源地等因素,结合生态保护实际成效,对市县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自2008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我省现行财力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在现有200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600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管护性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森林生态保护需要,不断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管护经费补助标准,提高专职管护人员报酬,确保必要的管护经费支出需求。自2008年起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我省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从5元/亩.年提高到20元/亩.年。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推动完善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能力建设和基本管护费用,以及扶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进行生态移民的费用纳入相应层级的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
(七)建立生态保护奖惩机制。
建立激励约束奖惩制度,强化中部山区市县政府对生态保护的责任,加大对破化生态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和鼓励中部山区市县政府、单位和个人致力于生态保护,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使生态补偿和破坏生态处罚形成有机配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科学规范的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加强对市县生态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估,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以后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补偿。
(八)建立生态保护民生性保障机制。
根据《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研究探索民生性补偿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解决中部山区农村群众老有所养问题;结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含自然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地)的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