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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8〕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试行办法

  海南中部山区是我省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主要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预防区和重点监督区,在保持流域和全省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全省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持续保持中部山区良好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和提高中部山区加快发展的环境条件,实现中部山区经济社会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按照省第五次党代会和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和《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制定建立完善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一、建立中部山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范围对象和目标体系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努力实现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奖励机制;
  4.坚持循序渐进、重点保护的原则,确定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和重点领域;
  5.坚持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二)范围和对象。
  根据《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生态补偿的范围优先重点考虑中部地区的核心保护区、禁止和限制开发区海拔300米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水源地区域,逐步扩大至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其他海拔300米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和重要水源地区域,适当兼顾全省其他生态公益林覆盖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商有关市县拟定后,报省政府审定。
  生态补偿的对象包括上述地区的地方政府、国有林区林场、农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以及拥有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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