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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区)或市级有关部门。

  (二)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乡(镇)财政机构“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后,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区)农村信用社按照与县(区)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督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市、县(区)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按省财政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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