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8〕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66号)的要求和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其中财政扶贫、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已纳入相关财政专户管理的惠农专项资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暂无条件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县(区),统一按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账户开设
第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户名格式为:××县(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及时将户名、开户行、账号、农村信用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财政联系人和电话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各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在本乡(镇)的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并设立“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