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指标
(一)煤炭资源整合考核指标
1.昆明、昭通、曲靖、楚雄、红河、大理、丽江等7个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编制提纲》和《云南省煤矿矿井数量和煤矿企业数量指导性控制目标及整合工作实施步骤》要求,组织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初审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上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矿井数量和煤矿企业数量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导性控制目标。
2.玉溪、保山、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德宏、临沧等7个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编制提纲》和《云南省煤矿矿井数量和煤矿企业数量指导性控制目标及整合工作实施步骤》要求,组织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产煤县(市、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编制完成经州(市)人民政府初审,形成州(市)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于2008年6月底前上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矿井数量和煤矿企业数量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导性控制目标。
3.各州(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批复后进行公告,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底前全部整合矿井进入整合实施阶段。
(二)煤矿整顿关闭考核指标
1.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资源整合方案批复中2008年应予关闭矿井的工作任务。
2.在实施煤炭资源整合中,被整合的矿井未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三)工作考核指标
1.领导机构:产煤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到位。
2.责任制落实:层层建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和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
3.工作措施:制定了州(市)、县(市、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组织实施。
四、考核责任期和考核兑现
考核责任期:2008年1月1日零时至2008年 12月31日24时。
考核兑现: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工作由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初组织开展,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励。
五、奖励标准
(一)曲靖市:完成煤炭资源整合考核指标奖励30万元,完成煤矿整顿关闭考核指标奖励30万元,完成工作考核指标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