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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精神,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2008年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云南省2008年煤炭资源整合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精神,推进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炭资源整合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2008年底完成对布局不合理、非法开采、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煤矿的关闭工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规模。通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到2010年全省煤炭企业数量控制在300户以内,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 1200个以内,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励范围
  省人民政府对昆明、昭通、曲靖、玉溪、保山、楚雄、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大理、德宏、丽江、临沧等14个州(市)人民政府的煤炭资源整合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各产煤县 (市、区)煤炭资源整合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所在州(市)实行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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