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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6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等新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云南属多地震省份。根据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我省129个县(市、区)均属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其以上地区,其中9度设防区3个, 8度设防区57个,7度设防区56个,6度设防区13个(见附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历次震害调查表明,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源于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较差,干部群众防灾意识薄弱等是导致地震成灾率高,甚至出现“小震致灾”、“小震大灾”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城乡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对最大限度减小地震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作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全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新标准。要根据国家新标准规定,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各类建筑性质,准确核定其抗震设防类别。特别是重点做好抗震设防烈度8度、9度以上地区和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的类别核定和规范设计工作。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以及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等重要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防类别划分和规范设计,其设防类别不得低于国家重点设防类标准。
  (二)科学选择建筑场地。建筑场地选择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全面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合理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无法避开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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