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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科高〔2008〕3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科技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境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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