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每两个月要对拟建和在建的用地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非法用地、批少占多等问题,要即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属于违法占地、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纠正和查处。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态势、占用耕地的具体数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提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建议。省厅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通报督办、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并将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1、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落实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年总结制度。省厅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对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与有关市局一把手及时沟通,指出问题,限期改正。
2、坚持土地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次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3、严格土地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对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应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而不移交移送的,要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案件调查协助配合制度,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移送工作。对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要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对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
(二十五)建立遏制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沟通,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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