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和缴纳时限收缴土地出让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出低价出让和减免、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意见和建议。
五、严格土地登记、发证管理
(十九)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未取得《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核表、土地登记簿上签字。
(二十)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
1、严格执行《
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程序和内容,防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退回。
2、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类土地登记事项,由具体承办人员、内部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土地登记人员要对办理的登记工作负责,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实行土地登记结果公开查询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范围,规范查询程序,丰富查询方式。通过公开查询,促进土地登记的规范化。
六、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二十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1、建立常态化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省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性的卫片执法检查。
2、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巡查,明确巡查频率和重点,建立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乡(镇)、村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每个村设立一名执法监察信息员,每个乡(镇)聘请1-2名土地协管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
4、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整合各类举报信息。确定专门机构、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
(二十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中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而难以制止、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发现问题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