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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贯彻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措施的通知

  2、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完善土地划拨、出让等各类文件、文书、资料,对土地供应各环节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十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核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供地审批环节,要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结构进行审查,严把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经办人员、处(科)负责人、分管领导要签字负责。
  2、坚决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调控政策,对国务院明确禁止的供地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审批手续。严格按有关政策和年度供地计划供应土地,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比例。
  3、严格限制土地出让后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对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对其他原因申请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依据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差价。
  (十六)实行建设用地供应公示制度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划拨、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辽宁省土地交易网及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示。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机关、批准面积、施工期限等内容予以公示。
  (十七)严格落实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制度
  1、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开工、竣工等相关信息和数据。省厅对各地土地供应和实际利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2、将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结果与土地征、转用审批挂钩。凡批后半年内供地率未达到70%、建设项目用地未执行相关控制标准的,由省厅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间将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不受理该地区追加年度用地指标的申请。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后的实际利用情况开展动态巡查,重点检查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巡查结果要及时录入动态监测系统。
  (十八)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行为
  1、省厅要及时修订、完善全省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中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一律按全口径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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