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土地征、转用条件的审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呈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有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申请农用地转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征地程序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补充耕地未落实的;违法用地处罚未到位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面积超过行业用地定额标准的。
(九)严格执行国务院暂停审批规定
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的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停止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不予上报。
(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
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须提供新增费筹措情况说明;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要按时缴纳新增费,持缴费凭证领取土地批件。未足额缴纳的,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满一年没有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满两年没有缴纳且没有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政策
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须出具50%以上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专户的证明,并提供当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保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以及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二)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报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提供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关经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要认真审查,并签字负责。
2、省厅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报批征转用规模在10公顷以上、卫片检查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以及已有群众信访举报的用地报件,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确认符合报批条件的,方可审查报批。
四、严格土地供应管理
(十三)实行土地供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市、县国土部门对划拨用地审批、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底价、招标标底、拍卖起拍价和挂牌起始价等事项,一律实行集体决策,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均应签字负责。
(十四)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程序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供地中,要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