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8〕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先清理、后化解、再奖补。在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分项债务台账。省财政根据各县化解债务工作进度和财政情况予以奖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不予奖补。
(三)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二、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界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全省以县为单位(包含地方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进农村“普九”工作,因维修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校园和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等产生的债务。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严格界定,对综合型学校,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划分农村“普九”债务比例。
(二)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县级政府。化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规划,市级政府督促检查,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并对本地化解债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