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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8〕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防治水土流失,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三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和“统一账户,属地征缴,按比分成”的办法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第五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月征缴。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地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量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对跨地区开采的企业,由上一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企业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可在所得税前抵扣。

  第六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征收总额省40%、市县两级60%的比例划解使用。市县两级之间的划解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省财政直管县征收总额的50%留本级使用。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专用账户,用于水土流失补偿费归集和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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