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居住房开发区域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设计及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2)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设计、建设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其它不能计入安居住房价格的费用。
6、安居住房的销售价格
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安居住房项目的基准销售价格,每套安居住房的具体售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核定。项目基准价格和每套安居房价格销售前均应向社会公布。
同一安居住房小区内各住宅楼的位置差价代数和应为零,同一幢住宅楼内楼层差价代数和、朝向差价代数和应为零。
安居住房价格计算:
(1)基准价=建设总成本÷建设总面积。
(2)浮动幅度(利润):上浮不得超过3%,下浮不限;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不得上浮。
(3)最高销售均价=基准价×(1+3%)。
7、基准价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取得安居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2)建设单位按规定填写《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报批表》,并附上相关资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报当地物价局、建设(房管)局、财政局审批。
(3)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安居住房基准价、最高销售均价批准书》。安居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将安居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报当地物价、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备案。安居住房基准价应报上级物价、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备案。
(二)安居住房的租赁价格和构成
1、安居住房租赁价格执行成本租金,原则上由安居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利息、税金构成。
(1)维修费是指维持安居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费用。
(2)折旧费是指所建安居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的平均折旧率。
(3)管理费是指实施安居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4)利息是指按照安居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5)税金按税务部门对安居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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