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川价发〔2008〕23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建设、财政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高度重视安居住房、廉租住房价格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在价格制定过程中要以解决受灾群众住房困难,尽快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生活条件,减轻灾区人民的经济负担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确定安居房销售(租赁)和廉租房租赁价格。
二、各级物价、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向地震灾害中住房毁损(居民自有产权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的建设和价格管理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居住房的成本构成及作价原则
(1)划拨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用。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