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泰安市信息化促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洪峰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泰安市信息化促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和推进信息化发展,进一步规范信息化管理,根据《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促进信息化发展。
第三条 信息化促进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技术创新、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公安、安全、保密、国税、地税、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促进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适当增加。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对信息化促进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查处,依法处理处罚。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和产业促进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信息化发展规划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