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力划分。对核定市直财政下划泰山区、岱岳区的收入基数,由泰山区、岱岳区定额上解市财政;对收入增量的分配,市财政每年分别按泰山区、岱岳区地方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下同)及教育费附加增幅分档确定递增比例,再乘以市财政下划收入基数予以确定,其余全部留给两区。市级每年增量分成部分计入下划基数,作为下一年度的收入基数。具体分档递增比例确定如下:区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长在15%(含15%)以下时,市财政按15%增长比例结算,教育费附加收入单独计算增长比例,单独结算(下同);区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长15%-20%(含20%)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增长比例的60%结算;区地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增长比例的30%结算。
3、收入基数的确定。市财政下划收入基数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础, 适当考虑区级混市级库数额后,按下划各区的市直税源企业2008年上交市直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原体制规定市财政分享泰山区、岱岳区20%营业税、8%企业所得税收入数确定。原市直地税部门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相应调整征管单位。
(二)调整市与市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市对高新区实行“税收收入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对高新区内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剔除农业类税收)由原来市、高新区“三七”分成调整为“四六”分成,市高新区所有收入平时缴入市高新区国库,市分享部分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划财力,应解缴市财政的库款,通过确定库款分成比例上划市级国库。
(三)改革资源税分成办法。资源税分成办法由原来市直分成煤炭资源税的30%,调整为市直分享县(市)级全部资源税的30%,市直分享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煤炭资源税继续按原办法单独结算,其他资源税以2007年收入决算数为基数测算补助县(市、区)基数,年底完不成上年基数的,相应扣减补助基数。
(四)其他问题。
1、市对泰山景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参照市对泰山区、岱岳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2、原体制中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100%)增量返还办法,所得税、营业税上划返还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和超基数负担办法,按照调整后新的收入范围进行测算调整。
3、市区财政体制改革后,烟草公司集中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增量分配继续按照原定办法执行,年终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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