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72号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解决税收收入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建立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合理保证各级利益,调动加快发展、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促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二)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现地划分税收归属,实行属地征收,降低征收成本,规范征管秩序。
(三)基数测算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测算收入基数,对基期年税源交叉、混级混库形成的不合理收入进行调整,确保基数核定公正合理。
(四)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根据中央、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结合实际设计改革方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改革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市区财政体制是指市与泰山区、岱岳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分配体制,市对泰山区、岱岳区实行“收入全留、定额上解、分档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
1、收入划分。改革后,原市直直接征管的税收(不含市直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契税,下同)、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下划到泰山区、岱岳区,原体制规定市财政分享泰山区、岱岳区20%营业税、8%企业所得税,视同市直收入下划各区并计入下划基数,平时收入全部缴入区级国库,应上解市财政的财力年底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应解缴市财政的库款,通过确定库款分成比例上划市级国库,原市直非税收入、上级分配我市的跨地区分享企业所得税、市直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契税、分享其他县(市、区)税收收入继续作为市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