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办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具体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教育、火险预报、经费保障、物资储备、交通通讯、火案查处等,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部署、指导、协助、督促所包保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明确各成员单位具体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和包保责任区。
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和民营营林单位)的森林防火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建设、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三)按规定标准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物资,服从上级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及时调出队伍和物资;
(四)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五)森林防火期、紧要期和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段,防火工作按要求进行专项部署和巡查,全面落实防范措施;
(六)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专项经费;
(七)建立健全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进入林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八)制止在林区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了望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做好防火值班调度、报告工作;
(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森林的行政村及林区,履行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职责,制定村护林防火公约,对烧荒、烧地堰、烧香纸、烧秸秆等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实行严格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