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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和《葫芦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为贯彻国家新颁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保护和改善葫芦岛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更好地保持经济、社会、环保协调统一,将原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葫芦岛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

  二、噪声功能区划分的依据

  1、国家新颁布《声环境质量标准》。

  2、国家关于城市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分的规范。

  3、葫芦岛市近期及远期城市总体规划。

  4、葫芦岛市城区自然现状。

  5、北港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等项目的环评报告书。

  三、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分类

  葫芦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为4类:

  Ⅰ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Ⅲ类标准适用区域: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区域。

  Ⅳ类标准适用区域: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二)执行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四、葫芦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1、Ⅰ类标准适用区域

  执行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⑴海飞区:包括海军飞行学院、二高中、世纪高中、木材居民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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