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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的通知

  4.3.3 境外人员通报程序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市外事办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有关国家住省使领馆进行通报。

  4.4 应急处置

  4.4.1 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力量的权限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港口和航道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4.4.2 处置措施的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公安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打捞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保护环境敏感资源。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启动有关的应急预案,确定是否需要请求相邻地区的支援。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港航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尽量控制局势。在现场水域、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点,依法严格检查过往船舶、车辆和人员,从中发现可疑人员和线索。

  对于涉及恐怖事件,及时上报涉及的外方人员、机构、船舶等方面的信息,就处置工作提出相关建议,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加强港航系统重点场所、部位、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恐怖分子进行新一轮和连环式恐怖袭击。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我国境内或与我国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境外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注意接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出的事件信息通报;配合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入境关卡的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客船实行重点检查。检测乘客身体特征,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病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留检、移送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的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与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收集有关自然灾害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等。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并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提早估计灾害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做好防范准备;在洪水期和枯水期加强对水位和水文条件等公布信息的收集和记录,派专人测探水深并发布信息,加强对浅滩和急流段的标识。

  4.5 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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