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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监管工作,保障以农民为主体的广大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葫芦岛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民生为己任,以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农村大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提升农村大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力推进我市农村大集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二、任务目标

  到2009年底,使全市农村大集实现 “四个彻底解决”,实现“五个100%”,即:彻底解决农村大集开办方无照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不明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长期经营者无照经营问题;彻底解决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行业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问题;彻底解决《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落实不到位问题。全市所有农村大集要100%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大集食品行业长期经营者要100%有营业执照;对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00%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者要100%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货台帐和“三不食品”(不合法、不合格、不安全食品,以下同)下架等制度;农村大集要100%建立公示板、信息板等制度。

  三、重点内容

  (一)规范主体资格。一要规范市场主办单位(或主办人)的资格。市场主办者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与管理活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二要规范上市经营人员的交易资格。辖区内长期从事食品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统一佩戴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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