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组会同县(市)区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核查和整治内容,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凡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延期换证,并依法实施关闭;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并认真进行“补课”,直至符合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落实省、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稳定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的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部门间紧密配合,积极支持,形成合力,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安全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治理资金,尽快消除隐患
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大安全投入,解决本地区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公共安全及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采矿沉陷、尾矿库等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企业切实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彻底根治隐患。
(四)强化监管,严防反弹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要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由专人负责,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和尾矿库进行严防死守,真正做到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要强化责任追究,凡发现一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已关闭的未关实关死又死灰复燃,以及专项整治不认真、有死角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问责,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