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地下开采矿山是否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7)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现状,以及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及检测检验状况。
(8)地下矿山是否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量、风速、风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规程要求。
(9)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及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方案、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配置情况。
(10)排土场的选址阶段高度、推放高度、总边坡角、防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尾矿库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坝体超高、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等情况。
(7)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8)检查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9)检查企业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是否运行完好,抢险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环境保护法》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整顿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