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补贴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关系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本区域内主要媒体上公布补贴的原则、对象、标准和实施办法,让广大养殖户充分了解政策、知晓政策、运用政策,为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佩带畜禽标识,完善饲养档案。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必须佩带畜禽标识,享受补贴的养殖户(场)饲养档案必须完备、齐全,并依法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三)强化工作结合,准确核实数量。县、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要将核实能繁母猪数量与相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为基础,按照“应补尽补”的要求,逐场逐户逐头调查核实,并填写《2008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登记表》,由饲养户(场)签名,严禁虚报、误报。核实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享受补贴的饲养户(场)姓名、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资金数额等在本乡镇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上报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
(四)据实发放补贴,及时上报情况。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汇总,经核实无误后,填写《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汇总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对不能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发放的养殖场,可直接将补贴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补贴发放工作要于公示无异议后1个月内完成,不得延迟。
2007年能繁母猪补贴根据各市上报的实际补贴情况,据实结算。
市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每月向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上报一次能繁母猪补贴进展情况。2009年7月10日前将全部能繁母猪补贴工作情况书面报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能繁母猪补贴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扶持生猪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对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增强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靠上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补贴工作,确保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饲养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