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山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08〕60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有效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促进全省生猪业平稳健康发展,2008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08年山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反映。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8年山东省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精神,有效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原则、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原则。能繁母猪补贴遵循“政策公开、操作公正、据实补贴、直补到户(场)”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提高补贴标准,探索建立能繁母猪补贴与保险等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相结合的制度,确保生猪饲养户(场)的利益。
(二)补贴对象。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能繁母猪。能繁母猪是指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
(三)补贴标准。每头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二、补贴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和60%的比例给予补助。东部市包括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和威海5市;中部市包括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和莱芜5市;西部市包括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6市。
三、补贴工作的组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