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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中心镇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中心镇的通知
(鲁政字〔2008〕2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鲁发〔1999〕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中心镇名单的通知》(鲁政字〔2000〕6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章丘市文祖镇、商河县怀仁镇、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莱西市夏格庄镇、昌邑市饮马镇、高密市柏城镇、昌乐县红河镇、昌乐县乔官镇、寿光市上口镇、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新泰市西张庄镇、肥城市湖屯镇、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荣成市俚岛镇、荣成市虎山镇、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沂水县高庄镇、平邑县白彦镇、博兴县兴福镇、无棣县碣石山镇等21个镇列为省中心镇。

  同时,因区划等原因,撤销章丘市埠村镇、商河县玉皇庙镇、昌邑市石埠镇、高密市双羊镇、昌乐县朱刘镇、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新泰市楼德镇、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荣成市石岛镇、临沂市罗庄区册山镇、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滨州市滨城区小营镇、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等16个镇的省中心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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