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数据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应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信息网”(http://www.cqss.gov.cn)“建设安全”栏目中办理备案登记、查询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信息录入由该起重机械设备第一次在我省使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信息录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