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定,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将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监督检查笔录等相关资料予以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阅行政执法案卷。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五、加强法制监督,维护法制统一
(十三)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重要意义;要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减少群众集体上访,特别是非正常上访。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工作,积极参加应诉,切实履行应诉职责。
(十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对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实施监督。要监督执法机关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健全和完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五)进一步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暂行规定》,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逐步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积极受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