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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七)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估、清理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及时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把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政府公报和政府举办的报刊、网站上公布。
  四、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
  (八)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解决“越位”、“缺位”、“错位”,管理方式单一、职权交叉等突出问题。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强化行政许可监督;积极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九)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编制部门做好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研究扩大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的可行性。
  (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梳理其执法依据,并将梳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质量。行政执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对于经清理确认的执法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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