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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努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行政管理透明度,维护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道路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总体目标:行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政府立法工作更加高效,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行政管理体制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的行使得到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显著提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法治精神得到进一步弘扬。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四)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质量。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的要求,积极做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工作,切实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能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符合西藏实际,时机成熟,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政府立法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自治区在跨越式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更加注重有关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法与执法的关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强制与引导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部门提请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对存在重大分歧的草案,可以缓办或者退回。
  (六)坚持民主立法,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要完善立法公布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举办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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