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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藏政发[2008]76号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区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基础性、全局性的政府工作。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2004年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弘扬法治精神的明确要求。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近年来,先后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提出了依法治藏目标。这些文件的贯彻实施,对我区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区政府法制工作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还不相适应。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日益提高,这给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依法治藏、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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