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领导责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职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作为民生工程中首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
(二)充分发挥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和作用。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落实政策,完善措施,确保实现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三)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完善;各级政府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是否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是否制定本地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回到本地的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并在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安排就业见习或技能培训,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帮扶;各级政府是否积极建设以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创业为重点的见习和培训基地;资金是否足额设立且运作、管理和使用规范有效;县(市)区就业工作督导机制是否健全;政策的效能和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