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按照竞岗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三项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占30%,面试答辩占30%,民主测评占40%),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同时参考竞岗者民主推荐得票情况,一般应按多于竞争职数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
对民主测评分数相对较低或民主推荐得票相对较少的竞岗者,可不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相对较低或民主推荐得票相对较少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岗位需要、竞岗者资历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所获奖励情况等因素。
参加竞争人数较多时,也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
(十一)组织考察。党委(党组)抽调力量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组织考察要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走群众路线,考察谈话必须保证一定的人数。考察组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并提出建议人选,供党委(党组)研究时参考。
(十二)党委(党组)讨论。党委(党组)根据竞岗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每个职位的拟任人选。在决定拟任人选时,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配。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暂时空缺。
(十三)任前公示。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要将拟任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5天。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须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的拟任人选,公示前须先征得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
(十四)任职试用。公示结束后,其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下发任命文件。竞争上岗提拔担任机关中层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其试任职务,并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竞争上岗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结果一次有效。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