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2008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要求,为规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
公务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干部任用条例》)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
《干部任用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任职年限、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前培训、工龄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掌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破格提拔的条件
第五条 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在领导班子党委(党组)酝酿讨论时,均表示同意。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提拔: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有2次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十佳公务员等荣誉称号;
(三)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干部。